近日,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桂人社發〔2017〕76號)(以下簡稱為《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廣西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通過費率調控影響用人單位支出達到激勵降低工傷發生率,進一步促進工傷預防。
《辦法》規定,今后工傷發生率高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會相應提高,反之則降低。該《辦法》的出臺,將為廣西用人單位進一步減負,工傷發生率低的用人單位,可享受工傷保險費率下浮的“獎勵”,最多可下浮至本行業費率的50%;工傷發生率高的用人單位,則會受到上浮工傷保險費率的“懲罰”,最高可上浮至本行業費率的150%。
什么是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個浮動周期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動周期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2個自然年度核定一次。
《辦法》適用范圍為廣西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一類行業浮動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浮動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用人單位費率浮動的條件及對應浮動比率共有五種情況
(一)上個浮動周期工傷保險支繳率為小于等于20%,同時工傷發生率小于等于3‰的,費率下浮至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上個浮動周期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時工傷發生率小于等于3‰的,費率下浮至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上個浮動周期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且小于等于90%的,費率為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
(四)上個浮動周期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90%且小于等于110%的,費率上浮至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上個浮動周期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10%的,費率上浮至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用人單位存在首次參保,且參保繳費不滿2年;少報、漏報、瞞報單位工資總額或參保職工人數;拖欠工傷保險費等三種情形不得下浮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此外,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等情形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費率浮動考核人次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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