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兩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擴大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大幅度提高了工傷待遇標準,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職工面對職業風險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切實保障工傷人員的利益。
為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保障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根據湘人社發136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通知》,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張家界市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按以下標準執行: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為1.0%;用人單位屬二類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為2%;用人單位屬三類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為3%。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不低于1%。
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對事故頻發的礦山企業實行工傷保險費征繳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掛鉤。即參保企業年度內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達到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1.3-1.6倍(含1.6倍)、1.6-1.8倍(含1.8倍)和1.8倍以上的,次年年初分別按該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的0.75%、1.5%、2.25%補繳工傷保險費。
按噸煤4元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煤礦企業年度內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達到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1.3?1.6倍、1.6?1.8倍和1.8倍以上的,次年年初按該單位上年度產煤總量每噸分別增加1-3元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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