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時間與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同步實施。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或者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繼續享受傷殘津貼待遇,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36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18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30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15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15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10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36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8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8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6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6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意外死亡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給予其親屬發放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1、因工死亡的,為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視同工傷死亡的為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傷死亡職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為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從事故發生當月3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2、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0%。4個月后,如該職工重新出現,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退回經辦機構。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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