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喪葬補助金
計算公式: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配偶撫恤金。
2、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4、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201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計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1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20
四、其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備注: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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