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確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進一步加強對招生體檢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各地要從確保高校人才選拔質量、維護公平公正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體檢工作的重要性。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要牽頭設立專門的體檢站,負責本地區的體檢工作。要加強與當地衛健部門的合作,依托衛健部門的技術、人員、場地和器材等條件,配備體檢設施,積極采用現代技術手段采集體檢信息,切實把體檢工作抓好、抓實。
2.認真做好參檢醫生的遴選。各地要精心選拔醫務人員,對往年體檢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或醫德有問題的醫務人員實行一票否決。要切實做好參檢醫生的業務培訓,組織參檢醫生認真學習相關招生政策和體檢標準,掌握正確的檢查方法,克服經驗主義和麻痹思想,確保體檢結論準確無誤。要加強對參檢醫生的紀律教育,杜絕違紀舞弊行為。對在體檢工作中違紀舞弊弄虛作假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嚴格落實體檢工作責任制。各市中心體檢站要加強對所轄市、縣(市、區)體檢工作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中學(報名點)要協助招生考試機構做好考生體檢的組織工作,要落實專人配合體檢站嚴格校核考生身份,防止替檢。各參檢醫生要嚴格執行體檢標準和程序,按要求認真、準確采集體檢信息,避免出現差錯,并對本人所檢查項目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對落實工作責任不力造成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遺留問題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規范體檢工作程序。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普通高校、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中規定的程序組織體檢,杜絕一切不規范行為。在體檢過程中,必須組織專家開展巡視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處理。體檢站要有專人負責引導考生參加體檢,并負責體檢信息的保管和交接。整個體檢過程中,考生不得接觸保存體檢信息的設備或介質。體檢站應設立舉報箱,并公布舉報電話?忌毴鐚嵣陥蠹韧∈泛蜌埣矤顩r。體檢時體檢醫生應當場告知考生的視力、校正度數、血壓等,考生若有疑議應當場復檢,體檢結束后不再進行上述項目的復檢。各科檢查完畢后,須由負責檢查的醫生簽字或蓋章。主檢醫生要負責綜合各科檢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核,確保各項目體檢結論與總結論相符。對疑難問題要組織專家會診,并報市中心體檢站審定,必要時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由省中心體檢站仲裁核定。
各體檢站對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結論,須經市中心體檢站核準。如考生僅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外科項目的醫生意見一欄,應填寫為“合格”。
5.鼓勵各地實施體檢網上管理。積極探索使用標準化考點身份認證終端在線錄入體檢信息。實施體檢網上管理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明確體檢網上管理負責人,制定體檢網上管理實施方案,認真測算、合理安排各體檢點考生和醫生人數。扎實做好體檢網上管理采集端軟件的調試培訓工作,提前組織體檢點、中學開展模擬和觀摩。確保體檢醫生熟練掌握終端設備的操作,準確錄入考生體檢信息,熟悉體檢條款規則。
各地須加強現場技術服務和應急保障力度,嚴格設備、賬號和密碼的管理,確保軟件、設備、網絡和電力等安全可靠。
1.報考普通高校各專業以及航海、體育、藝術等特殊專業考生的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執行。
2.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在100單位以上,則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表面抗原陽性,體檢一個月后復檢,復檢結論仍不正常的考生,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3.報考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專業)考生的身體基本條件詳見省教育考試院印發的《普通高校、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以及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體檢和體能測試(測評)的有關要求。
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工作仍在高考結束后進行。凡符合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身體條件的考生,按下列相關要求,自行前往參加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的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未參加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試(測評)者,一律不予錄取。
1.報考軍事院校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先參加各縣(市、區)人武部組織的政治考核,再參加由各軍分區(警備區)組織的心理檢測,最后參加省軍區組織的體格檢查和面試。
2.報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參加由江蘇省司法廳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共同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試和審核等。
3.報考公安部屬院校和江蘇警官學院公安類專業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單到面試、體檢、體能測評點,參加由江蘇省公安廳和院校共同組織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
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文件精神,教育考試機構將為符合規定的殘疾考生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體要求如下:
1.殘疾考生參加高考,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須填寫《殘疾人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合理便利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所在中學(報名點)初審,3月15日前交縣(市、區)招辦,經縣(市、區)招辦審核(復印件須審核人簽字)加蓋公章后報市招辦,由市招辦審核匯總后在3月31日前交省教育考試院,逾期不予受理。
2.教育考試機構會同殘聯、衛健委等相關部門,對殘疾考生身份及殘疾情況進行確認,結合殘疾考生的殘疾程度、日常學習情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請以及考試組織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形成評估意見。
3.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評估意見,形成《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殘疾考生申請合理便利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送達考生,由殘疾考生或法定監護人確認、簽收。殘疾考生對《告知書》內容有異議的,可從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經批準可享受相應合理便利參加高考的考生,相關考點須按《管理規定》要求提供配套設施或服務。
聽力殘疾考生,經申請批準后可免考外語聽力,其外語科目成績,按“筆試成績×外語科總分值/筆試部分總分值”計算。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聽力考試部分作答無效。其他考生進行外語聽力考試期間,外語聽力免考的殘疾考生不得翻看試卷和作答。聽力考試結束后,方可答題。
1.體檢工作原則上于4月10日前結束,各市須在4月15日前將體檢信息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同時,各市須認真做好殘疾考生的登記匯總工作(含不申請提供考試便利考生),按附件要求通過OA系統將殘疾考生體檢情況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
體檢結束后,各體檢站須打印書面的體檢結論以及是否基本符合軍事、公安政法院校(專業)招生身體條件等信息,并及時通知考生本人。體檢結論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2.各市要組織專人,認真檢查、復核體檢信息,發現問題及時反饋體檢部門,并按規定程序核實更正。最終核準的體檢信息須于5月30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和網絡信息中心,并將體檢不合格的考生名單以及不合格原因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
3.體檢時患有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或先天性心臟病的考生,經治療符合體檢標準的,在體檢信息上報后,如需申請修改體檢結論,須經市中心體檢站復檢后作出最終結論,于6月30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審核、修改。高考錄取期間,考生體檢結論一律不得修改。
請各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于體檢工作開始前,將本市所轄縣(市、區)的體檢工作日程安排,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屆時,省教育考試院將組織人員進行巡查。
請各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縣(市、區)招辦。如國家相關部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