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經濟信息化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工信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模式,是辦好職業教育的關鍵所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要求,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貫徹落實。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2月
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規范、保障職業學校校企合作,發揮企業在實施職業教育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形成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機制,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完善現代職業教育制度,根據《教育法》《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
第三條 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進支持政策、服務平臺和保障機制。
第四條 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堅持育人為本,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致力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堅持依法實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作協議,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堅持平等自愿,調動校企雙方積極性,實現共同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工作的統籌協調、規劃指導、綜合管理和服務保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關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統籌、指導和推動本行業的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第七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以下合作:
(一)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置專業、研發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
(四)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合作創建并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建設實習實訓基地、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鑒定等機構;
(五)合作研發崗位規范、質量標準等;
(六)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
第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質量評價制度,為合作企業的人力資源開發和技術升級提供支持與服務;增強服務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技術和產品研發的能力。
第九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開展合作,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等必要事項,并根據合作的內容,合理確定協議履行期限,其中企業接收實習生的,合作期限應當不低于3年。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設置學生實習、學徒培養、教師實踐崗位;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在職業學校設置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機構。企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學習成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與職業學校教育實現互認和銜接。
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與相關企業以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
職業教育集團應當以章程或者多方協議等方式,約定集團成員之間合作的方式、內容以及權利義務關系等事項。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應建立校企合作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合作成效進行總結,共同解決合作中的問題,不斷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