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產或者說公共財產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2018年新疆職務侵占罪立案數額標準及量刑標準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結合我區的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與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2)具有多種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依法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一人犯數罪,總和刑期不滿十年的,決定執行的刑期減少幅度一般不超過總和刑期的15%;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決定執行的刑期減少幅度一般不超過總和刑期的20%;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決定執行的刑期減少幅度一般不超過總和刑期的25%;總和刑期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
(5)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但應說明理由。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并綜合考慮具體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壓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對本細則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要參照類似量刑情節確定適當的調節比例。
1、對于未成年人犯,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60%。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
(2)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3)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O%-40%。
2、對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 -50%。
3、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臺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處罰的比例。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 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 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6、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情況,決定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造成較重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 %-60%,
(2)造成較輕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 0%-80 %;
(3)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7、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均認定為主犯的,可根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對罪責相對較輕的被告人適當從寬處罰。
8、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代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處罰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5)罪行尚未被辦案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辦案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7)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 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9、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處罰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 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0、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較重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O%-30%,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 -50%。
11、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lo%下。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12、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三年。
對于搶劫,搶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O%,并不得超過一年。
13、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對于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從嚴掌握,減少的基準刑不得超過10%,并不得超過一年。
14、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 5、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予以從重處罰,一般不少于三個月。
(1)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 0%-40%;
(2)刑罰執行完畢已滿一年不滿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l O%- 30%;
(3)刑罰執行完畢已滿三年不滿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 0%-20%。
16、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17、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六十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下。
18、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十五種常見犯罪的量刑
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以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為根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要根據具體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程度,確定所應增加的刑罰量和基準刑;對于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一般應當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作為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余犯罪構成事實則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二個月拘役或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或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二個月拘役或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或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個月拘役或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或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造成公共財產和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無能力賠償的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無能力賠償的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l)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無能力賠償的數額每增十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的刑期;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確定量刑起點時已予評價的除外:
(1)交通肇事致人輕傷的;
(2)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3)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4)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6)嚴重超載駕駛的。
(二)故意傷害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輕傷一人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重傷一人,未造成傷殘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l)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情程度、傷殘等級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兇器傷害他人的;
(2)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3)惡意報復他人而實施傷害的;
(4)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6、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傷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傷害行為之外的因素介入的。
(三)強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強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強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五種法定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的,可在相應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相對較高的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婦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但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IOO%:
(1)明知懷孕的婦女而強奸的;
(2)強奸無性防衛能力婦女的;
(3)利用教養、監護、親屬關系強奸的;
(4)持槍支、管制列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強奸的。
5、強奸同一婦女或奸淫同一幼女多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輪奸多次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6、強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個月以上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入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毆打、悔辱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冒充司法、軍警人員實施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實施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 0%以下
(6)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五)搶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二千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嚴重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五萬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搶劫致人重傷的,每增加殘疾等級一級,可以增加二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三年刑期,搶劫次數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已評價的除外;
(5)搶劫數額超過二千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搶劫達到數額巨大的,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兇器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搶劫的。
5、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六)盜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以上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定罪,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此基礎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span>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但是確定量刑起點時已予評價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 0%以下;
(2)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又具有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或者多次盜竊三種情節之一的,上述三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 0%以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盜竊近親屬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其中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確有追究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七)詐騙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數額達到三千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巨大”,即達到四萬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確定量刑起點:詐騙集團首要分子;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扶貧、移民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上述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特別巨大”,即達到四十萬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集團首要分子,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扶貧、移民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上述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詐騙的,詐騙次數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5、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八)搶奪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可以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滿“數額較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四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或者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二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二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的,搶奪次數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九)職務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職務侵占的,職務侵占次數不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
(2)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3)多次職務侵占的。
5、確因治病等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敲詐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三種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萬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量刑情節。
5、以暴力、侵犯人身自由或其他危險方法敲詐勒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十一)妨害公務罪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但是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罰金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多次妨害公務的;
(3)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4)妨害公務造成執行人、救險、追捕、警衛、案件證據收集固定等緊急任務無法完成的。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聚眾斗毆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斗毆屬于多次;聚眾斗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財產損失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帶有黑社會性質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對方尋釁而引起聚眾斗毆的;
(2)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
(十三)尋釁滋事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以上輕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隨意毆打他人達到三次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達到三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糾集他人三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數額每再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者惡勢力性質的,
(2)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三千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達到五十萬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種,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業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為較重的;
(3)犯罪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足或達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l)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嗣?千克,增加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毒品犯罪的數量未達到前款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田、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7)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日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向二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五種情形之一(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 MDMA)等苯丙胺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且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5、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毒品再犯,同時構成累犯的,適用較重情節;
(2)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的人、聾啞人、盲人等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多次實施毒品犯罪的,販賣毒品“情節嚴重”的除外。
7、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l)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五、附則
l、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3、本實施細則將隨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級法院規定的變動適時做出調整。
4、本實施細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5、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下級法院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中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內容同時廢止。
達州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20 07:0:05廣安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9 14:0:03宜賓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5 11:0:43南充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4 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