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產或者說公共財產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2018年內蒙古職務侵占罪立案數額標準及量刑標準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數額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侵占罪。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予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額較”、“數額巨大”規定了一個浮動的數額,授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額范圍內制定具體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職務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數額認定標準
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2倍、5倍執行。(即6萬元以上為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量刑指導意見:
根據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5-6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便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數額認定標準
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2倍執行。 (即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4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20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不退還;進行非法活動的入罪數額標準為6萬元,200萬元以上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較大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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