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產或者說公共財產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2018年陜西職務侵占罪立案數額標準及量刑標準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一千五百元)起點的,或者兩年內搶奪次數達到三次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兩年內搶奪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巨大(三萬元)起點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或者搶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多次搶奪(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作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二十五萬元)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或者搶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多次搶奪(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作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以上十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搶奪(以“兩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確定量刑起點的除外),犯罪數額達到較大,未達到數額巨大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搶奪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在案發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有確切證據證明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需要說明的事項。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分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九)職務侵占罪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占數額達到較大起點(六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職務侵占數額每增加二萬五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職務侵占數額達到巨大(一百萬元)起點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職務侵占數額每增加十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備兩種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多次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吸毒、賭博、非法經營、行賄、走私等違法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十)敲詐勒索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三千元)起點的,或者兩年內敲詐勒索次數達到三次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敲詐勒索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到數額巨大(四萬元)起點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敲詐勒索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敲詐勒索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和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敲詐勒索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以上八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等手段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敲詐勒索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多次敲詐勒索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敲詐勒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確有確切證據證明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敲詐勒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認定為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1)多次敲詐勒索,敲詐勒索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2)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分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犯罪情節嚴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務的;
(2)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3)妨害公務造成交通堵塞,影響社會秩序的;
(4)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4.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二)聚眾斗毆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聚眾斗毆罪,犯罪情節一般的,在六個月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眾斗毆二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單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眾斗毆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6)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
(3)聚眾斗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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