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產或者說公共財產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2018年湖北職務侵占罪立案數額標準及量刑標準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不滿二百萬元的,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二百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兩個以上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并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多次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教育、經銷、金融等領域的職務侵占案件,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非法經營、走私、吸毒、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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