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財產或者說公共財產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那么2018年江蘇職務侵占罪立案數額標準及量刑標準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江蘇省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按下述職務侵占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 職務侵占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三個月;
(2) 職務侵占數額達2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職務侵占數額達1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五年。
2、有下列情節之?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 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
(2) 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3) 侵占法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急需要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二、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是如何進行區分的
1、主體要件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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