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雙鴨山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對物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指導社區負責協助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協會是物業服務行業的自律組織,負責制訂物業服務行業行為規范,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調處行業內部的爭議,辦理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按照比例推選的代表組成,業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每幢樓至少有一名業主代表。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
(一)已交付使用物業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交付使用已超過一年的;
(二)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住宅區,已交付使用物業的建筑面積未達到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過兩年的。
第八條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負責籌備。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五名的單數。分期開發的住宅區達到成立業主(代表)大會條件時,一般選舉五名業主委員會委員,以后各期交付使用的,按照大會議事規則增選委員,直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重新選舉。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一般為三年。
業主委員會委員辭職,應當提前兩個月向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書面辭呈。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動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以上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備案并且抄送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業主委員會從選舉產生之日為成立日期。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建立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和主持,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小區重大事宜。
第三章 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用房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擁有共同配套設施的,應當按照住宅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新建住宅區由城市道路、圍墻或者其他明顯標識分割成多個自然小區,并且配套設施設備、物業服務用房等獨立配置的,可以確定為多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三)新建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該住宅區確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已建成并相毗連的住宅區,經各自區域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歸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爭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聽取相關業主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非居住房屋,應安排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附近。未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三層。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進行簡單裝修,具備水、電使用功能。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內層高不足二點二米的房屋不得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用房由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在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和房號;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先行辦理物業服務用房權屬登記。
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第四章 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部位、場地以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或者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場地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四)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財物、資料;
(五)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等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
(六)擅自停水停電;
(七)其他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情形。
第十七條 住宅建設項目實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前,到房產部門辦理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告知,在預售前辦理完招投標并確定中標物業企業,簽訂前期委托合同,到房產部門辦理備案。前期物業合同期滿后業主委員會仍未成立的,由建設單位繼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代表)大會召開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的三個月前,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將續聘或者新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合同到期的三個月前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同時報告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代表)大會沒有作出變更決定的,原合同延續至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該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物業服務企業要求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和質價相符的原則。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招投標確定的標準收取。
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同意,不得預收超過六個月期限的物業服務費,不得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共用場地、設施設備單獨配置水、電等計量器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共用場地、設施設備消耗的水、電數量及其金額,按照實際支出和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運行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帳,合理、公開分攤。具體分攤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場地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代表)大會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百分之七十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但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的收益,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抵充物業服務費,也可以按照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章 物業的移交和接管
第二十三條 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除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外還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的同時,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將其使用、保管的所有文書、財物、印章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對不按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和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移交。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更替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完整移交有關物業、財物和檔案資料,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車庫用于居住、生產經營;
(二)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私搭亂建;
(三)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四)隨意傾倒或者拋棄垃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標準的噪聲和振動;
(五)擅自擺攤設點,無序停放車輛;
(六)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七)在消防通道上設置路障,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八)違反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規定飼養動物;
(九)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清物業服務費用,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房屋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的內容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房屋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承租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第二十八條 房屋的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業主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毗連部位,由相鄰業主共同維修。
(二)單幢房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其在該幢房屋擁有的房屋產權面積比例承擔。
(三)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由全體業主按照擁有的房屋產權面積的比例承擔。
屬于人為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負有維護責任的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以及住宅養護標準,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定期維修養護。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應當緊急維修但相關業主不能及時統一意見的,市房產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督促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責任人限期維修,也可以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維修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提供給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作為指導規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三十三條 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房產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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