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佳木斯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收取物業服務費的行為。
第四條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禁止強買強賣和價格欺詐,促進價格市場競爭,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以促進物業服務產業發展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及與住宅配套使用的電梯、車庫、地下停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住宅物業環境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本市物業服務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內容和質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暫采用包干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選擇實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八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住宅質量保修期內保修范圍內的建筑質量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出資保修。上述兩種支出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九條采用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住宅區物業服務項目的收支情況;采取包干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住宅物業服務項目的實際履行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的質詢并及時答復。
第十條住宅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根據不同服務內容分為綜合管理費、公共區域秩序維護費、公共區域保潔服務費、公共區域綠化養護費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費。每個項目根據不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情況劃分為五個等級,每個服務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為基準價格,最高為一級。
住宅物業服務及環境設施設備等級的選取和確定:綜合管理、公共區域秩序維護、公共區域保潔服務的等級,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需求,參照《佳木斯市住宅物業服務、環境設施設備的等級指導標準》選;公共區域綠化養護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服務的等級,按照《佳木斯市住宅物業服務、環境設施設備的等級指導標準》確定。第十一條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開發建設單位在對住宅物業預銷售前,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定各項物業服務等級擬定收費標準,在發布物業管理招標公告或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15個工作日前將擬定的收費標準報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與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建設單位應在確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進行物業管理招標或確定協議價格,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開發建設單位在同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應就前期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達成一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買受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屆滿的依法自然終止,其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可由業主委員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結合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要求重新選擇各項物業服務等級并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涵蓋的服務內容和設施設備維護發生服務成本的,收費標準可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執行或根據其服務的方式、成本,自行協商約定。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費按照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登記的以產權證記載的產權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暫按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計收,待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后,多退少補。
物業服務費按月計收,經雙方約定可以預收,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之后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承擔;物業買受人已結清房屋買賣款,在接到進戶通知后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進戶手續的,自通知期滿(7個工作日)后的次月起開始繳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五條已竣工但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時間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由于開發建設單位原因使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綠化等庭院配套設施不能同時交付使用,給業主生活造成不便期間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相應低于規定標準收取,待小區配套設施全部交付使用后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執行,物業服務企業由此產生的損失開發建設單位應予補償。此期間物業服務收費下調標準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注明,并報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到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物業出讓人承擔;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物業繼受人承擔。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及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為滿足部分業主需要開展特約服務或委托代收代辦服務等便民類服務,該類服務不屬常規物業服務范疇,不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核算,其各服務項目收費,國家、省、市有規定的執行規定價格,沒有規定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條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提供水、電、燃氣、熱、電信、郵政、有線電視等服務的單位,需要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繳費的,委托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代收繳費合同,并向受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委托證明在收費場所公示。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進行公示。對需由業主分攤的費用,應當公布具體的分攤原則及計算方法,接受業主的監督和質詢。
第二十二條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在本辦法實施后,由同該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并征得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或買受人代表同意,擬定并申報物業服務方案,經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公示后執行。
已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方案及收費標準,報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公示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市物價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各縣(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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