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丹東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物業專向維修資金的繳存和規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改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長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為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物業專項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產權人,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物業的產權人按規定繳存的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產權人所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線和設備設施維修、養護和責任。
第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來源:
(一) 房屋產權人按規定應當繳存、續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二)公有住宅出售單位按規定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未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均應按規定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比例:
(一)購房人購買商品房屋的,按購房款的2.5%繳存;
(二)參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辦批復的合作建房價格的2.5%繳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額的2.5%繳存;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購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繳存;出售單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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