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四平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新建住宅區和配套設施比較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綜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管理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委托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公安、規劃、物價、質監、環保、行政執法、民政、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的物業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立由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和主持,主要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疑難問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召開聯席會議:
(一)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利益,但業主大會無法作出有效決定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不依法經營,損害業主合法利益,業主委員會提出協調要求的;
(四)發生其他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的情況。
第八條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糾紛調解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和糾紛。
第九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對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進行調節,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科學、規范、健康發展。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與物業交付
第十條 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應當與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合同應載明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的前期物業費的標準、時間和方式。
第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建設單位不得放棄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二條 在住宅小區詳細規劃中,應當明確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面積。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10萬平方米至20萬平方米之間的,按千分之三配置;建筑總面積超過20萬平方米的,按千分之二配置。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采光、供暖、寬帶等正常使用功能,不得將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棚、車庫、人防工程、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計入物業管理用房面積。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其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銷售(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當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規劃許可證即平面圖原件(復印件);
2、樓盤表及相關測繪資料;
3、物業管理用房位置、面積等相關資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新建物業實施前期物業承接查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竣工后30日內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生效30日內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完成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查驗,形成承接查驗記錄,簽訂承接查驗協議。對于在承接查驗時發現的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一定期限內解決。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區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并供水到戶;
(二)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住宅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
(四)住宅供暖納入熱源管網,并按供暖期供暖到戶;
(五)住宅區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道路相連;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上述設施尚未建設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設施;
(七)按照規劃完成住宅區內的綠化建設;
(八)住宅區內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消防等設施設備按設計規范配置到位;
(九)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同時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依法做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平面布局、結構、附屬設備、注明房屋承重結構平面圖,不得占用、移裝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其他有關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項。
第三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及時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總建筑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
(二)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業主人數超過30人的。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少于30人的,或者業主一致不同意召開業主大會,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成立業主大會,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共同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事項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業主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在15個工作日內,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籌備組由7至9人組成,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和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開發建設單位代表、業主代表組成;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籌備組自公告期滿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 確定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 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三) 制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四) 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五) 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 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45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并實行投票表決。
住宅物業的業主投票權按套計算,每套住宅計一票。
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投票權按建筑面積計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為一票權,每超過100平方米再計一票。
單個業主所持有的投票權最高不超過全部投票權的20%。
第二十三條 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業主本人根據投票權數簽署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書面意見。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業主參加會議的,受托的業主可以代為轉交投票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由5人以上9人以下的單數組成,任期三年至五年,可連選連任。因故離任的,由業主大會選舉補充。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 業主大會成立情況材料;
(二)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材料;
(三)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情況材料及身份證明;
(四) 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1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 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定期向業主、業主大會通報物業服務情況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使用情況;
(三) 受業主、業主大會委托,通過招標、投標或者其他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 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 組織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工作,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 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 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八)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擬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并制定維修、更新改造方案;
(九)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履行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職責時,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參加。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活動無關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不得損毀遺失。檔案一般包括內容以下:
(一) 各種會議的書面材料;
(二)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材料;
(三) 物業服務合同;
(四) 業務往來材料;
(五) 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材料;
(六) 業主名冊;
(七)業主委員會認為需要存檔的其他材料。
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時,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3日內向新業主委員會移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按期進行換屆改選。因故未能按期換屆改選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在此期間業主委員會應當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及委員的報酬,可以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與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四章 物業服務與交費
第三十一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區域按下列原則進行劃分。
(一)獨立的小區;
(二)位于同一社區或者位置靠近可以統一管理的小區;
(三)原有住宅物業界線已經自然形成,且無爭議的;
(四)設施、設備相對獨立的建筑物;
(五)有必要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的保潔;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五)車輛的停放管理;
(六)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性行為進行告知、勸阻、報告;
(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費用的賬務管理;
(八)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九)其他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委托給他人。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
(三)制定和完善物業服務服務方案和質量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檔案保管、移交等制度;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項;
(六)將物業服務相關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長期公示;
(七)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工作,報送物業維修賬目,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八)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物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項目經理有關服務信息;
(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與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四)電梯、消防、監控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五)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保存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小區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小區監控系統、電梯、水泵、電子防盜門等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三)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資料;
(四)業主清冊;
(五)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設單位與相關公用事業單位簽訂的供水、供電、垃圾清運、電信覆蓋等書面協議;
(六)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重要資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前款規定的檔案和材料,以及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物業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終止前90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商續約事宜,續約的應當續簽合同。不續約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至合同終止之日,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至合同終止之日;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退出服務項目30日前,公布公共部位租賃費用的收支情況,并將已經收取的超出服務期限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用退還業主;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退出服務項目前的10日內,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物業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技術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未滿,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此期間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后,業主大會未及時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大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臨時代管,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止。代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
普通住宅項目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住宅物業服務收費、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實施同一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物業服務收費執行同一價格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制定。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收取的具體標準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或者收費地點予以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交納。
物業所有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不得以物業空置、開發遺留問題等為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欠交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減少物業服務內容或者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未經利害關系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設置營業攤點;
(六)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七)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生超標準噪聲;
(八)侵占、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
(九)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十)亂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制止;拒不糾正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書面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業主確需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遵守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管理制度。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八條 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第四十九條 保修期滿后,物業專有部位、專有設備設施由業主自行負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從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五十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執行。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業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業主自行增加的設施設備除外)維修、養護和更新。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原有住宅物業(單體棟號)規劃紅線以外的道路(含人行步道)、綠地及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市政道路(含人行步道)、綠化,由設施管理單位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維護。非住宅物業相關事項的管理維護按照有關規定或者依據合同約定執行。
第六章 投訴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發生下列糾紛,可以向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ㄒ唬┥米愿淖兾飿I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途的;
。ǘ⿹p壞、隱匿、銷毀應當移交的資料的;
。ㄈ┥米哉加、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
。ㄋ模┥米愿淖兾飿I管理用房用途的;
。ㄎ澹┥米蕴幏謱儆跇I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窗次飿I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內容提供物業服務或者支付物業服務費的;
。ㄆ撸┪飿I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部物業另行委托給他人管理的;
。ò耍┢渌c物業管理服務有關的糾紛。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投訴的,應當在十日內做出處理,對當事人確有違法不當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涉及財產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該行為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未履行勸阻、制止和報告義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公示相關信息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時拒絕辦理交接的。
第五十七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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