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放寬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
對現役軍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備隨軍落戶條件,或者不愿意隨軍落戶,如與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據本人意愿,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請將戶口遷移至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地(昆明市主城區除外)落戶。
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住所,其實際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憑現役軍人同意落戶申請書、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報戶口,遷往昆明市主城區的應滿足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
8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
對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后,因不適應城鎮生活已返原籍地務農,或者在城鎮積累一定的資金、資源、技能后返鄉創業的,如本人或家庭成員(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農村原籍地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且實際居住,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材料可申報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地。
戶籍在城鎮的人員與戶籍在農村的人員結婚,申請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的農村地區,憑申請人和落戶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申報戶口。
9解決出生人口的戶口登記
新生嬰兒應在出生后30日內,申報出生登記。憑嬰兒父親和母親的申請書、戶口簿、結婚證、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父親或母親戶口不在一地,核實新生嬰兒未登記過戶口信息后,及時辦理落戶。
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落戶,原則上隨母落戶,憑嬰兒母親的書面申請、陳述情況說明、戶口簿、身份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要隨父落戶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父母信息登記要完整、準確、全面,憑父親和母親的書面申請(捺印)、陳述情況說明、戶口簿、身份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姓名但申請隨父落戶的,憑父親和母親的書面申請(捺印)、陳述情況說明、戶口簿、身份證、合法有效的親子關系憑證(法院判決書、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鑒定書)在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母親下落不明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父親應提供書面說明,由落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后辦理戶口。
父親和母親離異的新生嬰兒落戶,憑嬰兒的法定撫養人的申請書、離婚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法定撫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在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無出生醫學證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嬰兒落戶相關證明材料的,根據社區(駐村)民警綜合調查意見登記戶口,對仍不能確定親子關系的,則需提供有DNA鑒定資格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
10解決跨國婚姻所生子女戶口登記
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與涉外邊民通婚后在國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國內地申報落戶的,由中國公民一方提出申請,落戶地派出所確定其在國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后,方可接受落戶申請。憑申請人提供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或DNA親子鑒定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開具的身份證明及對相關證件的認證材料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與涉外邊民通婚后在國內所生子女,具有中國國籍,憑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到父母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11解決安置移民、自發移民的落戶
對水庫移民、易地扶貧搬遷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組織移民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取得移民名單和安置情況。按照群眾自愿的原則,為實際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辦理戶口。對不愿遷移戶口的,應當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并為其辦理居住證。
自發移民在農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產生活資料(宅基地、土地)的,應當動員其返回原籍地。歷史原因形成的自發移民難以遷返原籍地的,應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并為其辦理居住證。對自發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無戶口人員,由移入地公安機關配合原籍地公安機關進行核查后,對符合落戶條件的按照出生戶口登記給予辦理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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