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那么長春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是如何的?長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間是什么時候?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長春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長春市再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提高至每月1780元。調整后,在15個副省級城市中,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位列第六,為東北地區各城市最高水平。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劃分為四個檔次:第一檔為長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第二檔為吉林、松原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第三檔為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延吉市、琿春市、前郭縣、撫松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元;第四檔為白城市區、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
據了解,長春市1995年開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至2017年已先后14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195元提高至每月1780元。
從2012年至今,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了630元,以平均年調幅16%左右的比例遞增,增幅達到GDP增速的2倍左右,在有效保障勞動者工資收入權益的同時,確保了勞動者生活水平的穩步提升。
吉網 吉刻APP記者 賈子堯
附:長春市1995年起至2017年14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1995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95元/月;
1996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15元/月;
1997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45元/月;
1999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70元/月;
2002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310元/月;
2003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360元/月;
2006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510元/月;
2007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650元/月;
2010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820元/月;
2011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1000元/月;
2012年10月1日,長春市最低工資提高到1150元;
2013年7月1日,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1320元;
2015年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1480元;
2017年10月1日,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1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