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那么長沙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是如何的?長沙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間是什么時候?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長沙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2018年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580元/月、1430元/月、1280元/月、1130元/月;我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5元/小時、13.4元/小時、12.4元/小時、11.6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長沙高新區、長沙經開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8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元/小時。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45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0.9元。
(一)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獎勵性工資;
(四)用人單位通過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六)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拒不支付的,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如用人單位把“包吃包住”作為企業的一項福利制度,則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其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亦不受影響。如果將來企業因經營等其他原因需要勞動者承擔一定的吃住費用的,雙方可協商一致辦理。
2、企業已明確勞動者在企業吃住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且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的時候一并扣除的,那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假設勞動者領取最低工資1510元/月,吃住費用是210元,雙方協商一致該費用在發工資時一并扣除,那么該勞動者領到手的工資是1300元。這種情況并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如,勞動者因曠工或事假未提供勞動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又如,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里的工資。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事病假工資扣除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這不是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定的扣除后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根據《湖南省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這種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