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調整,全區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前的四類調整為三類,而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較之前均有提高。
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較大,例如咱們大防城港,調整后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相比于原來的1400元/月,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每月增加了280元。
看看2015年發布的廣西最低工資標準
大家可以對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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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資支付保障標準,是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底線,不是工資分配的唯一標準。用人單位不能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單位的標準工資來理解。
如果勞動者發現自己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咨詢或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失業保險金
廣西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掛鉤。2018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提高我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80號)規定,失業保險金最低檔由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一類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來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
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保險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條件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明顯提高。
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最低工資漲了,職工醫療期的工資也相應增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試用期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之后,按照規定試用期工資也相應提高。
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的工資、生活費跟著漲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社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歇業、停產等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