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調整后,江蘇省內各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一類地區1890元,增加120元,增長6.78%;
二類地區1720元,增加120元,增長7.50%;
三類地區1520元,增加120元,增長8.57%。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7元,增加1.5元,增長9.67%;二類地區15.5元,增加1.5元,增長10.7%;三類地區13.5元,增加1.5元,增長12.5%。
江蘇省一類/二類/三類地區分別指哪里?
一類地區:
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南通市區、啟東市、通州市、海門市、鎮江市區、泰州市區
二類地區:
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云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臺市、揚州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三類地區: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南縣、灌云縣、東?h、贛榆縣、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內容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徐州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204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我市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予以發布,并就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區執行二類地區標準,五縣(市)及銅山區執行三類地區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二類地區1720元;三類地區152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二類地區15.5元;三類地區13.5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督察力度,確保最低工資標準的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