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下是2021年吉林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長春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80元,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9元/小時;吉林、松原市區,延吉市、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市區和前郭縣、撫松縣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小時;白城市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期為2021年12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那么最低工資標準中最低工資包括哪幾部分呢?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此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
1、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技能工資等;
2、獎金: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及其他獎金;
3、補貼:包括自1979年以來歷次實行的各種價格補貼及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洗理衛生費等;
4、私營企業、雇工個體工商戶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性貨幣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