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它是存儲備用基金的一種形式,以此為基礎建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約14.6萬億元,扣除提取總額后的余額約5.8萬億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目前,全國各省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5%-12%之間,最高不得超過12%。本文將為你詳細解讀關于南通公積金繳納標準比例及上限調整政策相關信息。
01
調整范圍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
02
調整范圍
1. 住房公積金繳存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具體口徑按國家統計局現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
2.各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月工資基數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
最高不超過南通市統計局公布的市區201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我市度繳存基數上限為22000元。
3.對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其由單位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14%部分)仍參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4.單位和職工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月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精確到元。
5.對仍未為部分在職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單位,單位在辦理調整時,可一并為這部分職工辦理匯補繳手續。
03
調整時間
本年度住房公積金調整從7月1日起執行。對于歷年未按規定調整而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單位在調整時應作一次性補繳。
04
繳存單位注意事項
各單位接本通知后,應到住房公積金受委托銀行領取或從南通住房公積金網www.ntgjj.com網上業務欄下載《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匯總表》和《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并按所列職工名單,逐一填列2018年月平均工資收入。
各企業單位將填寫的《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匯總表》和《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送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經確認后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核準的工資基數,填寫《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匯總表》和《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直接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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