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細則,外籍人員與天津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已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單位可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本市提取政策的,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依據目前天津市提取政策,外國人全額付款購買自有住房,可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就貸款償還情況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再就償還貸款情況辦理分次提取手續。外國人市場租房并支付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外國人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注銷賬戶。
符合提取政策的外國人,可到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進行相關業務審核后即可提取。
各區,各委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
2017年11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5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明確規定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實行與內地(大陸)職工一致的繳存政策,同等享有使用權利。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17〕20號)、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在津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在津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
與本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聘用)關系的港澳臺同胞,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繳存額。港澳臺同胞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港澳臺同胞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屬于港澳臺同胞個人所有。港澳臺同胞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為港澳臺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新招用和新調入的以本人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繳存基數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比例與所在單位相同,同一單位職工執行相同的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年調整一次,調整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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