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關于印發<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建發〔2007〕7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情況,調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現將執行標準通知如下:
一、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上、下限的執行標準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分別乘以單位及職工繳存比例之和。
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7310元(該計算口徑經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根據《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瀘市府發〔2014〕33號)文件,下限為1250元。
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
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統制字〔1990〕1號)的要求執行。即職工工資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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