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駐滄各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現將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3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度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1420元,原則上不超過本市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11796元)。
三、超過本通知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14號)要求納稅。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即日起至6月30日。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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