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號)精神,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增加就業,現就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規定,嚴格規范調整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繳存基數最高一律不得超過長沙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申請在5%-12%的范圍內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以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報送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三、符合勞動密集型企業和產業園區企業住房公積金緩交試點政策條件的,仍按《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和產業園區企業吸納大齡人員就業住房公積金緩交試點的通知》(湘建金〔2016〕11號)規定執行。
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暫按兩年執行。本通知從7月1日起實施。
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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