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度河北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限額調整的通知
冀直住房資管〔2016〕16號
省直各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省直調整度(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限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高于職工工作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經測算,省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為14,719.00元(石家莊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最低不得低于1,480.00元(度最低工資標準)。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資總額。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三、各繳存單位在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時,必須如實填報《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已開通省直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的單位必須在網上調整本單位職工的工資基數,并打印《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兩份,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后,報“中心”審核。
四、“中心”審核通過后,各繳存單位要將核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繳存額以一定方式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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