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精神,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3屆10次會議研究決定,從5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抵押登記的登記費80元/戶,不再由貸款申請人支付,改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支付。期房登記費由房屋開發商墊付,存量房登記費由房屋中介公司墊付,每季度憑發票、貸款人名冊到我中心報賬。請各科室及管理部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更加完善,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效益,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3屆10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就我市關于進一步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的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父母出資為沒有住房公積金的子女買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從5月1日起,父母出資為沒有住房公積金的子女購房,如父母沒有在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一次性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款。
(一)提取條件。5月1日后購買的商品房(以備案登記時間為準)和存量房(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時間為準);提取人與購房者應為父(母)子(女)關系;提取人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二)提取額度。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款。
(三)提取所需資料
1.商品房。已備案的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或戶口遷出記錄中記載其親屬關系的);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遂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
2.存量房。過戶后的產權證原件和復印件;交易契稅發票原件和復印件;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或戶口遷出記錄中記載其親屬關系的);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遂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
二、允許用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從5月1日起,如還款人的直系親屬沒有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在自愿的情況下,允許提取其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一次性為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資金直接劃至銀行還款。
提取所需資料:《遂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提取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貸款合同復印件;銀行打印的近期還款明細。
提取人須本人到場并簽字蓋手印承諾。
發改價格[2008]92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
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規范房屋登記收費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據《物權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房屋登記收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二、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四、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五、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記、注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七、房屋權利人在辦理房屋登記時委托有關專業技術單位進行房產測繪繳納的費用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記費,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執收單位要公布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同時廢止。各地有關房屋登記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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