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北京公租房配租制度改革
一、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又稱“三房”輪候家庭。
[辦理機構: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辦理機構: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辦理機構: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
二、所需材料
1.“三房”輪候家庭申請公租房所需材料
2.符合其他條件家庭申請公租房所需材料
三、特別提示
1、申請家庭發生變化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60日內告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審核后,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并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調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2、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為承租公房應當騰退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產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征收范圍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購。具體收回、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實施。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后期管理暫行辦法》租賃管理解讀
一、入住備案流程
1.辦理入住手續前30日,產權單位通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承租家庭基本情況。
2.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擬入住家庭名單進行復核。
3.同意入住。
4.產權單位與承租家庭簽訂租房合同。
5.產權單位建立入住家庭檔案,完善入住家庭成員基本信息管理臺帳,并進行動態更新。
6.簽訂合同10日內產權單位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填寫變更書面申請(點擊下載.doc),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各項費用,收齊材料,報送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對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
3.產權單位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
4.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保障資格,15日內告知產權單位。
三、調整(調換)配租住房辦理流程
承租家庭因人口變化需調整配租住房,或因家庭自身原因申請在同套型內與其他承租家庭調換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后,產權單位予以調整或調換。具體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限按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承租家庭調換登記輪候冊。承租家庭住房調換后應與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
四、退租管理
自愿退租:承租家庭提前30日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結清相關費用,在規定期限內將住房騰空交回產權單位。產權單位在解除租賃合同15日內,通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視同放棄一次配租資格,可繼續輪候。同一家庭只能放棄兩次配租資格,超過兩次須重新申請。
因不再符合配租條件退租:承租家庭在租賃期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應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對承租家庭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復核。經復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并在15日內書面告知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
五、續租管理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續租申請,產權單位收齊相關申請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家庭申請材料2個月內,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家庭資格復核工作,并依下列情況做出處理決定,書面告知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
(一)承租家庭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但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他處住房的,可申請繼續承租住房,經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后,應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標準交納房屋租金。
(三)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他處有住房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產權單位在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后,在1個月內完成與承租家庭續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產權單位無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續租的,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調配其他房屋給承租家庭。
六、承租人違約處理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按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將房屋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的;
(二)改變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結構;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日的;
(五)累計3個月未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六)被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租賃合同行為的。
責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產權單位可給予兩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按租賃合同約定,按照兩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對承租家庭違約行為的處理流程
承租家庭有轉租、轉借、閑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違規行為或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房管員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及時制止,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無法制作詢問筆錄的,房管員應及時做好工作記錄。
承租家庭拒不改正的,產權單位應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直至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產權單位應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相關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對承租家庭違約行為的處罰措施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按租賃合同約定對承租家庭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承租家庭有將房屋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閑置、改變用途等違規行為及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產權單位應及時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經核實后,區縣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取消家庭保障資格,并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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