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35號)精神,進一步做好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貸款(以下簡稱異地貸款)工作,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繳存職工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北京戶籍的中央單位職工,在北京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請使用貸款。
二、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因在異地購房,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出申請。資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其繳存貸款情況后,對在資金中心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制式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以下簡稱《證明》,詳見附件)。
三、《證明》應由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辦理,配偶代為辦理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結婚證復印件;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代為辦理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其他代辦人應持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
四、經核實后開具的《證明》,由資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經辦網點加蓋“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結息對賬專用章”,并接受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核驗。
五、職工在資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的,可前往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朝陽支行三層(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大廳)咨詢辦理相關業務。繳存銀行為其他銀行的,可前往資金中心二層貸款管理處208室咨詢辦理。
六、職工應將《證明》回執按辦理渠道交回。職工以異地貸款所購房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繳存單位填制)、借款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和《證明》回執(復印件1份),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網點辦理,同時簽署住房公積金提取承諾書(經辦銀行網點見證)。
七、本通知自11月16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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