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記者從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批準,濰坊市將于5月1日起提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正式通知將在完成規范性文件審查程序后公布。
為便于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預先了解政策變動情況,現發布提示性公告。具體規定以正式通知為準。
政策調整內容:在目前全市統一執行的貸款額度上限基礎上再提高5萬元,即統一調整為:繳存比例合計(單位和職工各自繳存比例的和)為20%(不含)-24%的,貸款上限為40萬元;繳存比例為16%(不含)-20%(含)貸款上限為37萬元;繳存比例為16%(含)以下的,貸款上限為35萬元。
關于調整濰坊市部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提示
政策調整的內容:
一、降低貸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
1、期房或現房: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2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價值(以稅收完稅證發票為準,下同)的20%;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價值的3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價值的30%;所購房屋建設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價值的4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積不超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交易價值的30%;房屋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總房款或交易價值的40%。
二、放寬首套住房的認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繳存職工。對已擁有一套住房,繳存職工(已婚的按家庭計算)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原有公積金貸款已還清)且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沒有未還清的住房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優惠。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增加承諾人選擇。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積金賬戶余額較少造成公積金貸款額不能滿足需要的,可選擇一名在濰坊市轄區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作為承諾人。承諾人公積金賬戶資金,可與借款人公積金賬戶資金合并計算貸款額度。借款人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前,承諾人用于計算貸款額度的部分不能使用。借款人借款后積累的住房公積金可使用部分與承諾人凍結的金額相等時,可以進行置換,置換后恢復承諾人公積金賬戶的正常狀態。有配偶的承諾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四、提高月還款額占月收入的比例。現規定執行的“貸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50%(不含1年期內的貸款);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40%”統一調整為:借款人月應還款額不得超過夫妻雙方月收入總額的50%(不含1年期內的貸款)。
五、放寬月收入的認定。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繳存基數低于實際發放工資標準的,可提供銀行發放工資流水證明,作為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的依據。配偶無公積金的,月收入以銀行發放工資流水證明為依據。
六、放寬用于抵押房屋的條件。所購房屋為期房,且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提供階段性保證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
特別提示:按照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部門的規定,采取抵押擔保方式貸款的,在正常還款期間如因特殊情況變更抵押物,須提前償清全部貸款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以變更后的抵押物重新申請貸款,辦理抵押手續。因此,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慎重選擇抵押物。
七、調整部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政策。取消《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相應情形下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由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由借款人向擔保公司交納擔保費的規定。借款人可選擇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也可以選擇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
濰坊市將于5月1日起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正式通知將在完成規范性文件審查程序后公布。為便于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預先了解政策變動情況,現發布提示性公告。具體規定以正式通知為準。
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提示
政策調整的內容:
一、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濰坊市無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本人及配偶無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自住的;
(二)本人及配偶無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三)未發生過購房提取、還貸提取且未取得過公積金貸款的。
二、提取額度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租金;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租完稅發票可以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職工及其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職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總額不得超過8000元。
三、提取材料
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自住住房的證明;
在市區各住房公積金分支(辦事)機構建立繳存登記關系的職工,提供市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無自住住房的證明;在各縣市住房公積金分支(辦事)機構建立繳存登記關系的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分支(辦事)機構所在地房管部門出具的無自住住房的證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雙方住房公積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戶口本原件;
(三)無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
(四)無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的,應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總額不超過8000元提取的,僅提供上述(一)、(二)項規定的材料。
四、注意事項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公積金中心應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并取消職工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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