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審批公積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七)審議公積金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八)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代管。
公積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機構試點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機構要求,依公積金中心章程運作。
第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承辦公積金管委會決策事項,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九)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十一)按規定開展或者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等業務;
(十二)查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十三)承辦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七)項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第(九)項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公積金中心提交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前款第(十)項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職工購買能力、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狀況及國家有關規定等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管理部作為分支機構開展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采用網上服務平臺系統等現代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效率。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信息化的內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管理,創新服務模式,建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制度和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委托銀行開展歸集、提取等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受委托銀行開展歸集、提取等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義務及責任。
受委托銀行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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