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及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三期及以上,公積金中心可限制其辦理提取業務。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后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職工按規定備齊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經辦人員審核申請材料,材料完整無誤的,即予辦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解釋和指引。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后,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名下的儲蓄賬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只能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賬戶。
第二十一條職工所在單位在核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轉賬賬戶、職工身份及證件等信息后,可為職工批量代辦提取業務;其他人員代辦的,應提交委托書及雙方身份證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政策,就本規定中提取情形、額度標準等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十三條辦理提取業務所需的具體材料和辦理方式、流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關于修訂印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規定>的通知》(東公積金委〔2007〕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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