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八)項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積金。應在出院結算后一年內申請,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個月,提取額度為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不超過個人負擔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費用的發票,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另應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件及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本規定所稱重大疾病參照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病種目錄核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第五條第(九)項其他規定情形,包括:
(一)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取得職工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以及關于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后,可一次性申請提取職工本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賬戶。
(二)在本規定頒布實施前已設立賬戶并繳存住房公積金,外市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領取失業證的,可申請提取本規定頒布實施當日職工本人賬戶余額,不撤銷賬戶,外市戶口職工可在取得解除勞動關系的憑證后申請,本市戶口職工在取得失業證件后申請。在本規定頒布實施后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匯繳、轉移、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執法后補繳的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此款規定情形申請提取。
第十五條購房貸款已結清,但從未申請提取的,只可適用第五條第(一)項情形申請提取;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提取情形,同時存在多筆購房貸款的,應選擇其中一筆購房貸款申請提取。
第十六條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件。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件。
第十七條職工虛構提取情形,隱瞞婚姻狀況,提交虛假材料成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全額退回騙提的住房公積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經查證職工騙提的情況屬實,公積金中心可將其作為信用不良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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