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因病退職的職工提取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傷殘職工須提交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1-4級《傷殘證》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鑒定表》;病退職工須提交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鑒定表》,中心審查后辦理全額提取并銷戶。
4、企業改制、重組后,原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需由改制、重組企業持相關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戶并辦理過戶手續,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改制、重組后的企業,繼續繳存。
5、企業破產后不再進行重組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有企業持法院、主管單位等部門的有效文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以下規定辦理:(1)失業的,全額提取并銷戶;(2)安置到新企業的,辦理轉移手續;新企業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額提取并銷戶。
6、職工因辭職、被辭退等原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舍業的,提交《失業證》,全額提取并銷戶;(2)簽訂檔案托管協議的,住房公積金在原單位封存一年;一年后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辦理轉移手續;新就業單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全額提取并銷戶,未就業的,全額提取并銷戶。
7、出國、出境定居的職工,需提交居住證、護照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證明全額提取并銷戶。
8、因考取研究生等原因并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需提交《入學通知書》、個人申請和單位證明全額提取并銷戶。
9、調離大慶市的職工,需提交工作調動材料或新單位證明材料及個人申請,全額提取并銷戶。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交如下材料:職工的繼承人、遺囑受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申請人和死亡人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戶口簿或單位開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非法定繼承人須提交遺囑公證書。
11、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需提交《借款合同》及上月還貸證明,于每年五月、十一月辦理提取。
12、租賃住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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