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做好貸后檢查、風險監測、貸款歸還、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十九條貸款實行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還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在還款期限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條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積金中心監制,供當事人參照使用。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條款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受委托銀行應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做好逾期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對逾期貸款進行處置,并可在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后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結清貸款后,受委托銀行應及時辦理公積金貸款清戶和抵押(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貸款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受委托銀行負責,公積金中心根據需要,有權向受委托銀行隨時調用貸款檔案,也可同時建立貸款檔案的備份。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中心應加強對受委托銀行日常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制定公積金金融業務受委托銀行考評辦法并開展受委托銀行貸款考評工作。
第六章貸款監督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騙取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終止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并按以下規定分別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騙貸的,公積金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系、購房行為、住房數量等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可自該違規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貸款申請。
(三)虛構提取條件,或持偽造資料提取公積金的,自該行為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四)購買“雙拼房”、“多拼房”申請貸款隱瞞不報的,不予貸款。
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公積金中心應依法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凡繳存單位未辦理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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