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五)房屋產權共同所有人同意抵押或擔保的證明、抵押物評估報告、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一)申請。借款人可向公積金中心、貸款代理機構、受委托銀行或擔保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申請資料;
借款人購買由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手房,可在合同備案登記前申請貸款;
借款人購買非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手房,須在辦妥合同備案登記后方可申請貸款;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可在辦妥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后再申請貸款,也可由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前申請貸款。
(二)初審。公積金中心、貸款代理機構、受委托銀行或擔保機構受理人員進行初審,不符合貸款條件的退回申請,資料不全的通知借款人按要求及時補齊。
(三)審批。公積金中心對申請資料按規定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審批決定。
(四)復核。受委托銀行對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的貸款進行復核。受委托銀行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準予貸款決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公積金中心重新審核。公積金中心重新審核后認為確有風險的,可撤銷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受委托銀行和借款人。
(五)簽約。受委托銀行復核無誤后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六)擔保。受委托銀行和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七)放款。受委托銀行使用公積金中心業務系統辦理公積金貸款發放登記,以轉賬方式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四條當申請借款的總金額已超出當期公積金資金使用限額時,公積金中心應當允許借款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公積金資金足以繼續發放貸款時,由公積金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應采用抵押擔保方式,必要時可采用保證或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六條需要對擬用于抵押的房屋進行評估的,借款人應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抵押物價值的認定遵循審慎原則,應在房屋評估價、購房合同總價或工程造價款中取低者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建造自住住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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