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公積金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最低、最高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定并經管委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執行,同時應當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按照房貸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一定比例。其中,首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為70%,二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為50%,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發放貸款。
(二)按照供收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公積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繳存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作為核定家庭收入依據,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含組合貸款,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
(三)按照職工個人情況最高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為: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Y=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B×(繳存時間系數T+收入調節系數I)×流動性調節系數L。
即:Y=B×(T+I)×L。
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調整和公布本條所規定的各項比例和系數。
借款人可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金額由公積金中心綜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償還能力及信用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公積金貸款期限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人年齡、借款金額、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貸款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共同借款的,按其中貸款期限較長的確定,但最長均不得超過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終止年限并不得超過30年(其中購買二手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調整和公布公積金貸款最短期限、最長期限。
第十一條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貸款申請資料、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的購房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市一級規劃、建設部門審批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鑒定報告。
(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購買、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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