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大房金管發[xxxx]x號,以下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作為行政執法主體,負責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對象為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堅持協調優先、違法必究、依法執法的原則。
第二章執法范圍和執法權限
第五條《管理辦法》第六條“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是指單位自設立之日起超過30日未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單位不依法為全部或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是指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超過30日未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此違法行為包括單位不依法為全部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和不依法為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限期改正時限視具體情形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0日。
第六條《管理辦法》第七條“單位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是指單位自發薪日起超過5日未繳住房公積金;“少繳”是指單位整體或部分職工存在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低于規定標準的情形。
限期改正時限視具體情形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0日。
第七條 《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違法行為的限期改正期限為30日。
第八條 《管理辦法》所涉及行政處罰嚴格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管理辦法》規定的裁量標準執行。
第九條稽查支隊的執法權限包括執法檢查、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強制辦理、取消一定年限貸款或提取資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
稽查大隊的執法權限包括執法檢查、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強制辦理、取消資格。
第三章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稽查支隊是行政執法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各稽查大隊的行政執法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擬定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規章制度;
(二)擬定年度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計劃;
(三)對各稽查大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四)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管理;
(五)參加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六)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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