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精神,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和互助作用,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2014〕45號),并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現就調整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在保證繳存職工提取的前提下,優先滿足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借款申請人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120萬元,購買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貸款最高額度仍為80萬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具體額度按照《關于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差別化管理的通知》綜合確定。
二、貸款額度不再依據個人信用等級上浮。
三、對于曾經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繳存不滿規定繳存時間的,職工可以提供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經審核確認屬實的,繳存時間可以根據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四、對于中央國家機關因公派駐外地,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北京戶籍職工,在北京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貸款。
五、取消由開發商或售房單位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和房產抵押擔保方式1.5‰的擔保服務費。
六、本通知自1月1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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