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xN倍數,2023年N=16。關于湘潭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的問題,具體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xN倍數,2023年N=16
N倍數根據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確定。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計算貸款額度;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近6個月停繳的,其賬戶余額不計入貸款額度測算,繳存基數也不計入家庭月收入。經測算,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低于20萬元的,按20萬元核定。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23〕2號)及配套制定的《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統稱為“《一辦法三細則》”),在前期廣泛調研、征求意見、會議研討、專家論證的基礎上,經2023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于9月11日正式向社會公布實施。現就一辦法三細則政策解讀如下:
1. 出臺背景
1.1 確保政策延續性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18〕2號)、《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18〕3號)、《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18〕4號)、《湘潭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于2018年9月15日向社會公布實施,有效期為5年,今年9月份到期。為確保政策的延續性,亟需對原有的辦法和細則進行修訂。
1.2 現實需要
三年疫情對房地產市場產生較大程度的沖擊,房地產市場下行壓力大,需要較為積極的政策支撐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
1.3 政策協同需要
隨著長株潭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三地四中心”政策協同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同樣需要對政策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2 政策依據
2.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
2.5 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促進家居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3〕146號)
2.6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號)
2.7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潭金管發〔2022〕2號)
2.8 國家、省、市其他法律、規定。
3 基本情況介紹
3.1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基本情況
共七章五十一條,正文字數4810,包括總則、機構及其職責、繳存、使用、監督、罰則、附則等內容。
3.2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歸集管理實施細則》”)基本情況
共九章四十四條,正文字數5781,包括總則,一般規定,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繳存,轉移,降低比例繳存和緩繳,開具繳存證明,罰則,附則等內容。
3.3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基本情況
共六章三十七條,正文字數7972,包括總則,提取范圍,提取金額、所需材料和辦理時限,辦理程序,責任與監督,附則等內容。
3.4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基本情況
共十三章七十三條,正文字數13595,包括總則,貸款對象、條件、類型,貸前管理,貸款申請所需材料、辦理時限,貸款辦理流程,貸款回收,貸款變更,貸后管理,預警機制,貸款檔案的管理,法律責任及處置,附則等內容。
4 主要調整及變化
4.1 《管理辦法》
4.1.1 調整頒布形式
采取一個綜合的《管理辦法》和三個配套的《實施細則》的形式進行頒布,辦法“統”而“精”,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三個實施細則“細”而“全”,操作性強。
4.1.2 調整繳存基數上限和下限的確定標準
為貫徹落實長株潭住房公積金一體化發展工作要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下限均參照長沙市的標準執行。
詳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4.1.3 明確住房公積金使用的內容
管理辦法中住房公積金使用,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和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等內容。
詳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4.1.4 調整貸款額度確定規則
公積金貸款屬于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的申請額度和限額標準,結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實際償還貸款能力、信用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其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計算可貸額度的規則,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所申請貸款額度不應高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的一定倍數”的規定執行。
詳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4.1.5 《一辦法三細則》中的家庭包括哪些人
《一辦法三細則》所稱的家庭,已婚的是指職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離異未再婚的是指職工本人及所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未婚的是指職工本人。
4.2 《歸集管理實施細則》
4.2.1 明確勞務派遣形式用工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未約定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詳見《歸集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
4.2.2 新增錯賬調整內容
根據《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中相關規定,新增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錯賬調整規定。
詳見《歸集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4.2.3 規范住房公積金降低比例繳存和緩繳的條件
為推進長株潭住房公積金一體化服務,落實省、市關于長株潭一體化發展的要求,參照長沙住房公積金降低比例繳存和緩繳的作法,對住房公積金降低比例繳存和緩繳的條件做出調整。
詳見《歸集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4.3 《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4.3.1 擴展提取受托人的范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方便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辦理,在原有經公證委托的代理人做為提取受托人的基礎上,新增配偶為提取受托人。配偶作為提取受托人代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無需公證委托,但需提供本人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所提金額需撥付至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賬戶。
詳見《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4.3.2 擴展房屋共有產權人的范圍
在原有與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對共有產權人的身份不作限定,擴展了房屋共有產權人的范圍。
詳見《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3.3 調整購買自住住房提取金額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金額,一次性付款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金額。
詳見《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4.3.4調整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時限
購買二手房辦理按揭貸款的,須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完成后申請辦理;未辦理按揭貸款的,須在《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日期滿6個月后申請提取。
詳見《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4.3.5 提高無房戶租賃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上限
提取申請人家庭租賃商品房的,合計提取金額從原有不得超過10000元提高為不得超過12000元;但提取申請人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合計提取金額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所支付的房租。
詳見《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4.3.6 擴展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根據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促進家居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3〕146號)文件,在原有提取申請人家庭對擁有產權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基礎上,增加提取申請人夫妻雙方父母對擁有產權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提取申請人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因增設電梯分攤的費用金額(不含政府補貼金額)。
詳見《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4.3.7 新增繳存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積金余額劃撥至繳存職工收款賬戶的辦理方式
根據職工身后“一件事一次辦”要求,繳存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積金余額劃撥至繳存職工收款賬戶的,無需進行公證。
詳見《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4.4 《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4.4.1 優化公積金貸款按揭項目準入方式
為減少公積金貸款按揭項目準入頻次,避免準入材料的重復提供,提升準入效率,公積金貸款按揭項目準入從原有以“房屋預售許可證”為單位辦理準入 ,優化為以“不動產權證書”為單位進行準入,以“房屋預售許可證”為單位進行備案。
詳見《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
4.4.2 明確暫停、恢復受理和發放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加強對項目的風險管理,鑄牢風險防控堤壩,避免出現系統性風險,進一步明確暫停、恢復受理和發放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詳見《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4.4.3 提高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從原有60萬元調整為70萬元;按國家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和經中共湘潭市委相關部門認定的A、B、C、D、E類高層次人才,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從原有80萬元調整為90萬元。
詳見《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4.4.4 優化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貸款額度計算公式優化為: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12(倍數)×流動性調節系數。
詳見《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4.4.5 提高申請人家庭負債上限
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負債上限從原先的120萬元調整為不得超過150萬元,僅借款申請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負債上限從原先的90萬元調整為不得超過100萬元。
詳見《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4.4.6 優化預警機制內容
詳見《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十章。
5 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仍按照《湘潭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及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潭金管發〔2022〕1號)執行。
6 頒布施行時間及其他規定
6.1《一辦法三細則》于2023年9月11日頒布,政策緩沖期為一個月,緩沖期內新老政策并行。
6.2《一辦法三細則》有效期為5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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