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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月工資收入之和×12(月)×40%×貸款年限(月工資收入=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黑建規范〔2020〕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依照本細則,將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部分或全部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四條 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無房職工連續繳存3個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四)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6個月未再就業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繳存人發生因為繼承、贈與、轉讓、夫妻過戶更名、法院判決、互換產權無交易差價等非購買方式導致產權變更的情形,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商業銀行用房產抵押辦理的購買非自住住房類貸款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繳存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一)、(二)、(三)、(四)項情形的,在本人賬戶存儲余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余額留存不少于百元。
第七條 繳存人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間關系為同一戶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尚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九條 同一套住房一年內(365天)兩次以上變更產權的,產權人及配偶均不能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提取時限和額度
第十條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時限以發票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對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能大于增值稅普通發票標注的金額;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應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
第十一條 繳存人償還商業銀行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足額還款滿一年以上(含一年),還款期內每年提取一次償還的貸款本息,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償還貸款本息總額;繳存人償還公積金貸款或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一年以上(含一年)可提前一次性結清貸款,一年之內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 提取金額不超過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之和。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申請“月沖還貸”。
第十二條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標準,每年每個家庭7000元。
第十三條 繳存人申請老舊小區改造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繳存人家庭出資部分;申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提取的,提取額度不應超過分攤費用。
第十四條 繳存人購買拆遷安置住房提取公積金的,按拆遷安置合同(協議)上補差款額度提取。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商業銀行貸款)購買自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不超過首付款金額。
第十六條 繳存人符合本細則 (五)(六)(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七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八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一類銀行卡(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和相關業務證明材料。本細則要求繳存人提供的有效證件、票據及相關文件,均指原件。公積金中心與信息共享部門能夠聯網核實提取業務信息的,不再要求繳存職工重復提供。
第十九條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辦理提取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 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或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五)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六)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稅收完稅證明(以不動產權證書和稅收完稅證明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不動產證書、由縣、市以上具有鑒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房屋危險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十)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標注日期兩年內)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稅收完稅證明(以不動產權證書和稅收完稅證明標注日期一年內);
(十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不超過首付款金額,應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售房單位出具的首付款票據。
第二十條 繳存人依照本辦法第六條提取配偶、第七條提取同一戶籍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戶口簿或結婚證。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異地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和人民銀行出具的征信報告。
第二十二條 繳存人租賃自住住房的,公積金中心應核實申請人和配偶住房情況,繳存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結婚證。
第二十三條 繳存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繳存人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結婚證。
第二十四條 老舊小區改造和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老舊小區改造的,應提供由項目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協議(合同)、繳存人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身份證、分攤費用發票。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應提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審計方案聯合審查核準書、資金預算及籌集方案、加裝電梯業主分戶出資明細表、不動產權證書、身份證、增設電梯分攤費用的發票。
產權單獨所有或共有,都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增設電梯分攤的費用,申請人不是產權人的,需提供結婚證等關系證明。
第二十五條 繳存人退休的,達到退休年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且當前為“封存”狀態,可憑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各網點直接辦理。
未達到退休年齡或特殊工種退休的,單位經辦人在辦理繳存人賬戶“封存”時,應提供退休證(退休審批表)或《養老離退休基本情況表》,不能提供退休證(退休審批表)或《養老離退休基本情況表》原件的,應提供加蓋單位印章的證明。賬戶“封存”后,繳存人可憑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各網點直接辦理。
第二十六條 繳存人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按異地轉移業務流程辦理。由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給我中心發邀請函,賬戶“封存”狀態,符合我中心轉出條件,無公積金貸款和法院凍結的,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 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封存6個月后仍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繳存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材料(傷殘證)。
第二十九條 繳存人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公安部門簽發的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第三十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職工身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以及合法繼承證明包括: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明、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繼承人是多人的需提供保證書。
提取申請人為監護人的,應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和監護人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繳存人購買異地自住住房的,公積金中心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提取人應給予配合。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條 繳存人到公積金中心業務大廳辦理提取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繳存人也可通過手機APP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三條 受理后可現場審核的,應當場辦結;對不能現場審核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提取申請人。當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提出異議時,可提出提取復核申請,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終審意見。
第三十四條 提取申請人不能到現場辦理業務的,可由單位經辦人辦理,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第三十五條 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即時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公積金中心約定的本人結算賬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業務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虛構住房消費行為,騙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三年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同時將失信人員信息報本市誠信信息管理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中心相關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對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形,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便利,涉及職務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督部門、當地管委會及公積金中心檢舉揭發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及《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黑建規范〔202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審批和確定。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強化風險防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積金貸款工作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雙鴨山市行政區域內購房,也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予向購買第三套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次數以繳存職工家庭(包括繳存職工及配偶)為單位認定。
第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個人征信報告有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的不良記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公積金貸款),具備按期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按規定比例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六)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七)借款申請人自購買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起始計算日期以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所載明的日期為準。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雙鴨山市公積金貸款額度依據以下標準綜合確定:
(一)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四十萬元,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為五十萬元。
(二)首套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增值稅普通發票標注購房金額的70%;二套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增值稅普通發票標注購房金額的50%;購買拆遷安置住房貸款額度按照職工實際交納補差款的70%計算。
(三)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10倍。借款申請人和配偶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不足2萬的,按2萬元計算。
(四)月還款額不能超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家庭月收入的60%,且預留市政府規定的當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費。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30年,且公積金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將隨之調整,對利率調整前發放的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進行調整。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貸款所需要件及程序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可直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人、配偶和產權所有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未婚、離婚或喪偶的提供近6個月內的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
(二)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三)借款申請人一類賬戶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
(四)貸款用于購買期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和首付款票據;
(五)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值稅普通發票和不動產權證書;
(六)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和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
(七)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安置協議、不動產權證書和增值稅發票;
(八)貸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預算以及自然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九)貸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工程概預算和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
(十)借款申請人為異地繳存職工的,提供異地繳存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貸款發放后雙鴨山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將繳存證明回執返回至繳存地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與信息共享部門能夠聯網核實貸款業務信息的,不再要求繳存職工重復提供。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對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條件及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告知不予辦理的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前調查、信息錄入、貸款審核審批工作和辦理不動產登記備案相關手續。公積金中心取回不動產登記證明后發放貸款資金。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對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使用本次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第三人住宅房產作為抵押物;
第十三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房屋開發單位銷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房屋開發單位須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公積金貸款可以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分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還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滿一年后,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提前償還資金的,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
第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時間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對逾期未償還部分,公積金中心應對逾期貸款本息及時進行催收,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罰息。逾期還款的償還資金,按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回收。
第十八條 在履行借款合同期間,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連續3個月(含)以上未按約定還款,公積金中心有權直接扣劃借款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償還本筆貸款且不需要另行通知。
第十九條 異地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地公積金中心應配合公積金貸款地公積金中心開展公積金貸款催收工作,可扣劃借款人公積金賬戶資金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期內不允許變更抵押物,原以第三方房產做抵押的可以變更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住宅房產作為抵押。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照《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和銷毀等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支付公積金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公積金貸款或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住房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住房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期內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 騙取本人或他人公積金貸款的,應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三年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同時將失信人員信息報本市誠信信息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被騙取的公積金貸款,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公積金貸款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政務處分;對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形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依法履行義務并有權維護其正當權益,對公積金貸款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行政復議、司法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雙鴨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公積金貸款額度視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
2、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
3、如果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并且或其配偶在申請貸款時正常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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