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2023年江門公積金貸款最新政策及額度計算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我市是指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臺山市、開平市、鶴山市、恩平市,所稱外市是指我市以外地區。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我市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每月按照工資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在上述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籌集、管理、使用、償還,銀行專戶存儲,市財政局、審計局實施監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資、統計、工會、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籌集、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以及職工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公積金管委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工會、職工、單位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五)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六)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審議公積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申請;
(九)審議公積金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十)需要決策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管理,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應統一執行我市的規定。
第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且不能超過規定的限額。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由公積金中心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分別繳存,繳存額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
同一單位職工的單位繳存比例應一致,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在我市規定的不高于12%且不低于5%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內,單位可自主確定職工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比例,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后執行。
第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包括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單位繳存部分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職工繳存部分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繳存比例。月繳存額的單位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公積金中心和銀行為單位和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賬、查詢等服務。
住房公積金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的存款利率和結息方法計算利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通過銀行或線上渠道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30日內通過銀行或線上渠道辦理變更手續。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辦理職工個人賬戶封存及轉移手續后,根據實際情況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通過銀行或線上渠道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發生變更時,單位應在30日內通過銀行或線上渠道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下限由公積金中心適時公布。
第十五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機關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條 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七條 單位因連續三年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十八條 職工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十九條 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符合貸款條件的職工,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指定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及其他符合規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1.單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 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存款)×還款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月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2.兩人以上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資總額 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存款)×還款能力系數-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現有每月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正常,時斷時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后容易產生風險。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時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種"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當職工有其他債務纏身時,再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就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的原則。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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