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城區范圍內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補貼,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單位自行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我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的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要指定專門人員配合市房改辦做好公有住房的提租和補貼工作。
第四條 公有住房提租和補貼要遵循分步提租、適當補貼的原則,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
第二章 住房租金
第五條 公有住房租金由下列要素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內設備差價租金。
(三)樓層差價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價租金。
(五)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第六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積計租。使用面積按平方米計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數。
本辦法所指使用面積系指住房內可供住戶使用的全部面積。
第七條 下列住房使用面積不計算為計租面積:
(一)三戶以上(含三戶)共用的室內走廓、廳、廚房、廁所(衛生間)的面積。
(二)樓梯間的面積。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住房為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為0.4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
(二)一個進戶門內由若干居室及廚房、廁所(衛生間)組成,并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墻面、白灰頂棚、水泥地面、雙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簡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簡易住房,月租金標準為0.30元/平方米:
(一)住房結構為框架、磚混、磚木結構之外的其他結構,主墻由磚坯、土坯、板條建造。
(二)由若干居室及廚房組成,并供一戶使用。
(三)室內普通白灰墻面(砂灰墻面)、白灰頂棚、單層玻璃窗。
(四)有上水、電照。
本辦法所指簡易住房系指住房結構為前款第一項規定結構的住房。
第十一條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減室內設備差價租金、樓層差價租金、居室朝向差價租金、地段環境差價租金。
室內設備、居室朝向、樓層、地段環境差價租金的加減標準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半地下室、閣樓住房租金,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平方米計算。
第十三條 公有住房附屬建筑物租金的計算:
(一)封閉式陽臺,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20元。
(二)非封閉式陽臺,按使用面積計算,月租金0.10元/平方米。
(三)室外倉庫(含用樓梯間封堵為倉庫的),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計算。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繳,本月收繳當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時間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租金。
第十五條 市政府從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資金,作為城市住房資金。
第十六條 住戶住房超過規定居住標準的,對超過的住房面積加收租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
第十七條 公有住房提租后,對職工給予適當的補貼。具體補貼的范圍: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離退休職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工。
(二)按國家規定退職并享受40%退職費的職工。
(三)經勞動部門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
(四)原無工作單位,但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居民委員會主任及其他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人員。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職人員。
(六)帶薪服現役的軍人。
(七)帶薪上學的學生。
(八)公派出國工作、學習的人員。
(九)民辦教師。
(十)未開除公職的勞改、勞教人員。
(十一)職工遺屬無工作且享受生活補助待遇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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