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積金貸款新政
關于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查標準的通知
各處、室,各管理處:
為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查標準,規范貸款業務受理,現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的基本標準
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請貸款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
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公積金繳存須符合上述基本申貸標準,可貸額度方可合并計算。若申請人或其配偶未按規定時間調高繳存基數的,需提供相應年度個人工資收入證明(記載工資的銀行明細、銀行存折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因工作調動調高繳存基數的,除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外,還需提供勞動人事關系轉移證明。
若申請人及其配偶調高后的繳存基數與其工資收入證明不符的,按調整前的原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
(一)建立賬戶滿12個月的認定
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建立至申貸時點應為12個月(含)以上,且要滿365天。
(二)在申貸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的認定
1.在申貸時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且不得欠繳。申請人申貸時點在當月20日以后,單位前一個月住房公積金未予繳存的,視為欠繳。
2.申請人在申貸的近12個月內,應連續正常繳存滿12個月。
3.單位存在整體逾期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且一次性補繳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視為正常繳存;非單位整體逾期補繳(個人或部分人員補繳)的,視為非正常繳存;單位一次性補繳超過3個月的,申請人須再正常連續繳存12個月后,方能申請貸款。
4.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若能提供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調入職工若能提供勞動人事關系轉移相關證明,自參加工作或調入當月起3個月內(含3個月)出現的“個人補繳”視為正常繳存;如出現3個月以上“個人補繳”,則視為非正常繳存,申請人須再正常連續繳存12個月后,方能申請貸款。
5.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程序全部轉入本市繳存后,異地本地銜接起來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規定的繳存條件,且能提供原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個人公積金賬戶開戶時間及繳存明細證明,可予受理。
二、賬戶余額的認定標準
以職工申貸時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準。
(一)單位存在整體逾期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且一次性補繳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視為正常繳存,應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非單位整體逾期補繳(個人或部分人員補繳)的,視為非正常繳存,不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
(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若能提供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調入職工若能提供勞動人事關系轉移相關證明,對自參加工作或調入當月起3個月內(含3個月)出現的“個人補繳”視為正常繳存,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如出現3個月以上“個人補繳”,視為非正常繳存,繳存金額不納入余額計算范圍。
(三)以轉賬方式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轉賬提取額度中的正常繳存部分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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