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國安:還有多少地方公積金繳存比例超過12%
廣州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將由20%下調至12%,繳存基數上限也將從5倍降至3倍。日前,有知情人士透露,新的調整已在市里過會,將于11月起下調繳存基數上限(10月14日《南方都市報》)。
目前,廣州部分大型國企、金融機構等效益較好的單位為職工繳存的公積金比例較高,部分職工每月繳存數千甚至上萬元,而部分中小型企業,有職工每月繳存額只有數百元,不同單位的職工繳存情況差距懸殊。正是為了縮小不同單位之間的繳存差距,廣州市才作出了限制過高住房公積金的“兩限”規定。
經過10多年的實踐,住房公積金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出現了一些偏差,突出的表現就在于住房公積金在繳存標準上的差距。一些壟斷行業、國企央企,利用多繳住房公積金的手段提高職工收入水平。曾有新聞爆出,吉林煙草工業公司高管公積金賬戶每月入賬最低1.4萬元、最高1.8萬元。高福利事件被曝光后,國家煙草專賣局介入核實,當事5高管公積金賬戶最高110.4萬余元,最低31.3萬余元。在壟斷企業高收入、高獎金的基礎上,再增加每月數千元的住房公積金,而且企業可以打入成本,個人可以免交所得稅,這讓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進一步加大。
這些企業多繳住房公積金,還存在兩個因素。
一個是,他們高額的住房公積金是與其享受的高工資相配套的,這就導致越富的越多得,越窮的越少得,加劇兩極分化的“馬太效應”。
另一個問題是,即使我們承認他們目前的高工資是合理的,其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是違規的、超標的。以廣州為例,過去地方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的兩個上限是,最高不超過工資的20%,最多不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就是一個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早在2005年1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就發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或三倍。此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等七部門又專門發布《關于開展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嚴格清理和糾正不建不繳、少繳漏繳、超標繳納等損害職工權益的行為,嚴格執行“控高保低”的繳存政策。雖然文件也規定“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那是在兩個“限高”標準內由各地決定,并沒有授權地方突破12%和3倍這兩個關口。所以,廣州當初把標準提高到20%和5倍,本身就是錯誤的。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著力解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堅決執行住房公積金的“限高”規定,一定要把最高比例不超過12%、差距不超過3倍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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