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株洲市公積金貸款提取新政正式施行
株洲公積金新政
原國有改制企業“40、50”內退職工,單位已停止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超過一年以上或其賬戶已封存的,不用等到退休年齡便可銷戶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株洲市按省住建廳發布的“湘五條”要求,對部分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作出調整,于10月13日起開始執行。
1亮點一:無房戶每年最高可提取7200元付房租
政策:無房戶可憑產權管理部門的無房證明,每戶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付房租(夫妻雙方提取合并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7200元。
解讀:在過去,房租超過家庭月收入15%的人群,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3600元。新政實施后,市民只需憑產權管理部門開具的無房證明和有效租賃合同,即可辦理公積金提取,每戶每年可提取的最高額度增加至7200元,即單月最高可提取600元。
2亮點二:在省內繳公積金滿半年,即可在株申請公積金貸款
政策:繳存人在全省范圍內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在我市購、建自住住房在3年以內或取得房產證在1年以內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解讀:從開始,在長沙、湘潭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在我市用公積金異地貸款購房。新政實施后,這一范圍擴大至全省,并取消了職工本人或配偶一方戶口或工作單位需在株洲的限制條件。此外,除特殊引進人才外,職工過去要繳存滿一年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新政將這一期限縮短至半年。
3申請公積金貸款,可先提取再核準可貸額度
政策:貸款購(套內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住宅)、建自主住房的,在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后,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核減可貸額度。
解讀:目前,在我市申請貸款都是執行的“提后不貸”政策(購買套內面積90平方米以內住房除外),即當購房者支付首付后,若他可貸款額度為30萬元,即使其公積金賬戶中有10萬元,這筆錢也不能在貸款時取出,而只能先貸款30萬元,等一年后再提取這10萬元沖抵本金。新政實施后,購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后,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可提取賬戶內公積金來核減可貸額度,這樣就為購房者節省了貸款利息。
4其他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新政
1.原國有改制企業的“40、50”內退職工,單位已停止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或已辦理了封存,持單位內退職工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身份證均可至公積金中心辦理公積金提取,無需等到退休年齡。
2.購(自建)房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預售合同簽訂備案日(自建房許可證發證日)起三年內、房屋產權證發證日起一年內,可以分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兩次提取的總額不得超過購(自建)房房價。
3.若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時應提供其6個月的銀行工資流水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按月對沖還貸期間,留足6個月月還貸額后,借款人賬戶余額仍超過2萬元的,貸款1年后每年可提取1次沖抵貸款本金,對沖協議繼續有效。
5.使用提取賬戶最低保留額為1元。共同借款人銷戶提取的,可提取全部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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