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匯繳正常,且從申請之日往前推算,個人和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6個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證明材料;
(四)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辦理過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權人,在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共有權人及其配偶均為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的借款人中應指定一人作為主借款人。如所購房屋為按份共有,則主借款人須擁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權。
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申請轉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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