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因為長時期與現實的房價差距太遠而被擱置、冷落,因為擱置、冷落,其本身的貸款還款流動很少。這就給保管者留出很大的縫隙,公積金的亂象也就成為必然。
最近,檢察機關正在偵查一起有關某地公積金中心的案件,其營業部主任僅靠模仿前來貸款職工手跡的方式便輕松套取上千萬元。
據統計,截至3月,全國實際繳存職工1.06億人,繳存總額6.47萬億元,繳存余額3.27萬億元。如此龐大一筆錢,公然敢于貪污套取的畢竟還是少數。但是據“新華視點”記者揭露,巨額的公積金成為地方小金庫,卻是很普遍。譬如,銀行想拉存款,地方政府為了找銀行貸款也會“示意”公積金中心,選擇特定的銀行存款;再譬如,公積金的所有權理當屬于繳存人,增值收益本該歸繳存人使用,可是常州公積金增值收入每年上繳當地財政3億元;更有甚者,公積金及公積金增值部分儼然成了不少地方的“小金庫”。
公積金為什么會有這些亂象?
有人以為,那是因為公積金的管理四不像:公積金中心不以贏利為目的,卻掌管數以億計的資金;采用的是屬地監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賬戶余額等由屬地政府負責監管,名義歸本級政府的公積金管委會管理,實際上只是掛個名。中央有關部委、省里對公積金也僅僅是政策方面的監督。
然而我以為,這是說不通的。管理主體是模糊的,怎么挪用乃至貪污卻不模糊了呢?
我國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的,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實施,2002年曾修改過。對住房公積金系統的監督主要由財政、審計、社會監督構成。住建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住建部門分別會同同級財政、央行、地方銀監會等有關部門,也負有對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實施行政監督的職責。
一項新事物剛剛開始的時候,相關的管理、監控條例難免制訂得有疏漏、不完善,但隨著新事物的逐漸展開,管理和監控也會隨之嚴密,相關的條例法規可以不斷地修改完善,可是為什么公積金制度行使了十幾年,其管理依然那么混亂?
從深層次來說,目前的公積金與其本來目的已經不再相符。公積金制度本來是為了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就是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九十年代,職工每人每月個人繳納幾百元,而一單元房價即使在京滬等大城市大約也都在30萬元以下,所以公積金是能夠在職工購房時起到大作用的。
可是現在每個職工的平均公積金只有6萬余元,即使工齡長達一二十年的老職工,其公積金也鮮有超過30萬的,而如今在一線城市購房動輒就是一二百萬,那點公積金簡直不管用了。大多數職工尤其是最需要房子的年輕職工,即使每月按時繳納公積金,甚至繳納補充公積金,仍然買不起房子,而將公積金擱置。
公積金因為長時期與現實的房價差距太遠而被擱置、冷落,因為擱置、冷落,其本身的貸款還款流動很少,一方面積淀下來的公積金總數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監管方面的興奮點也逐漸變冷而無所關注。這就給保管者留出很大的縫隙,公積金的亂象也就成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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