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將度武漢地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度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單位每年應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當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應按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即職工度工資總額&spanide;12)核定。
二、度職工月均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行。
三、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度武漢地區中心城區在崗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區不得低于1020元。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武漢地區現行的政策,即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各自實際情況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過12%。
五、竭誠服務、規范審核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調整工作政策性強,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繳存單位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實做好本年度月繳存額度的調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受托銀行及經辦網點,須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單位填報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要認真審核,積極為繳存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幫助各單位落實好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三)各分中心應按本通知精神,認真做好并指導所轄區域內繳存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調整工作。
(四)本通知從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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